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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组织规程

一、本规程遵照本党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文制定。

  二、本党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直属工作委员会为派出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地方委员会任命。

  三、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果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委员经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或在委员会规模范围内需要补选委员时,可在同级代表会议上进行补选;也可在同级代表大会授权下,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补选;或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补选后,报下次同级代表大会追认。

  在民革十大通过新章程之前,已设候补委员的省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由同级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省级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其他各级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在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缺或在常务委员会规模范围内需要补选委员时,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补选。

  五、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主持领导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会议应定期向同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事先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如果上述人员在任期内职务需要变动,须经上一级组织批准。

  六、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组织工作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同级委员会任命。

  七、凡成立新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辖市级、县级组织,须经省级组织提出,报中央批准。

  凡成立新的省级组织或撤销原有的省级组织,须经中央决定。

  八、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提交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方能做出决定。

  九、各级领导机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可由上一级组织的常务委员会指派负责人员主持工作,或对领导成员作个别调整。

  十、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批准。批准后的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办理发展党员、退党、注销、组织关系转移及纪律处分工作时,按照章程的有关条文及组织工作文件的有关办法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本规程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