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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

一、本办法遵照本党章程第一章的有关条文制定。适用于党员跨省的组织关系转移,省内的组织关系转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党员在国内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或到某地长期居住等原因,离开本省转移到另一地区时,应依照本办法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由支部层报所属地方和省级组织,转移手续由省级组织办理。

  四、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属省级组织要相应填写《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简称《转移通知》,格式附后)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转出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一、二、三联。第一联由转出省级组织保存备查;第二联通知转入省级组织;第三联交转出党员本人,要求他在到达目的地三个月内持此联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党员转移所到的地方若距离转入省级组织较远,可交当地组织代为办理。

  ()对按期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的党员,转入省级组织应填写《转移通知》的第四联,通知转出省级组织将《转移通知》的第五联,连同党员的党表及有关材料一并用挂号信寄给转入省级组织。

  ()对逾期不向转入省级组织报到的党员,转入省级组织应书面通知转出省级组织,请求帮助查询党员的去向,转出省级组织要全力配合。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转出省级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教育无效,转出省级组织应注销其党籍,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通知转入省级组织及本人。

  五、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如转入地方尚未建立本党组织,由转入省级组织或省级组织指定的某个地方组织直接与转入党员联系。

  六、转出省级组织应将转出本省党员的情况填写《组织关系转移党员花名册》(格式附后),报中央组织部登记。

  七、党员因工作、学习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开原所属地方组织前往另一地区,不需转移组织关系。

  若党员在外地停留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可由原所属地方组织开具介绍信,交由本人与所到地区的本党组织取得联系,参加当地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党员到境外工作、学习、探亲、定居,可保留其党籍。

  九、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解释权属于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