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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余庆:关于杜绝污染物排放交易,控制排放总量的建议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理论。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完全从有利于经济发展角度,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实际运行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如相关立法不健全,排污权交易缺乏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法律难以实现排污量和交易量的准确监测,更没有建立起配套的监测机制。更因政府监管不力、地方保护等因素,污染交易的实施有很大困难。

 排污权交易仅仅是减少了超排污总量的地区的排污量,事实上超排污量的地区本身就不应该再排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要将有排污容量地区的排污量买断,允许超排污量地区继续排污。其结果是加大了整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排污总量,让本不应该排出的污染物排放出来。对此,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在我国施行排污权交易,实际上是增加了我国排污总量。
建议:
1、建议国家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在我国境内进行污染物排放交易。保证国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有效控制。
2、建议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有效监督排污企业排污行为,严禁偷排事件发生。建立偷排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3、建议政府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建立排放监督排放台账,严格监管排污企业,建立排污企业的社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