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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应避免新“税收洼地”形成

 赵森

6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顺应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东部部分产业向中西部有序转移,对于促进区域梯度、联动、协调发展,带动中西部新型城镇化和贫困地区致富,拓展就业和发展新空间,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跃升,具有重大意义。

产业转移是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活动,政府在过程中应适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尊重无形之手。而由于地方政府深度介入经济活动,在以往产业转移过程中,过度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互相比拼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政府甚至突破法律法规底线,违规使用财政返还、财政性奖励和税费优惠等手段,竞相出台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手段,利用各种隐性的支持方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规范的无序税收竞争打破了全国范围内名义税收制度统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严重脱钩,导致区域间实际税负高低不一,形成了“税收洼地”,使产业转移工作出现了无序竞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据统计,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优惠内容五花八门。区域性税收优惠在助推竞争优势形成、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缩小区域经济差距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地方更是把向中央争取税收优惠视为促进区域发展的关键。但过多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由初起的区域发展重点倾斜支持取向演变为“普惠”取向,加之地方滥用优惠政策现象多有发生,形成了多种政策洼地,打破了税收均衡,人为诱使要素低效流入某些区域,不仅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也降低了税法的公平性,进而阻碍了区域经济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协调发展,不利于实现结构优化和社会公平,影响了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

    在新一轮产业转移和重点产业布局调整中,建议完善决策机制,严控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对确有必要进行地区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快实现“可复制”并推向全国,避免新的“税收洼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