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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琳:建议要完善社区对公益性健身设施的管理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各地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目前,各街道基层社区大都建设了“两室一场一路径”全民体育健身设施,两室即:乒乓球室、棋牌室;一场即:一个户外活动场;一路径即:一套体育健身路径。这些场所大多数是由街道、社区自筹资金建设,设施大多数是由市体育局统一采购赠送。场所在使用过程中,不向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维护由社区承担,属于公益性全民健身设施。通过这几年的运作发现,这些设施是社区居民使用率最高,也是社区人气最旺的场所,同时也凸现出一些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一、社区管理公益性健身设施的现状

以体育健身路径为例,一套健身路径由社区与体育局签订赠送协议后,社区所承担的相关工作有:

1、场地的配套。社区寻找合适的场地,场地铺设塑胶,费用3-5万不等。社区通过各种方式,向开发商化缘、小区物业改造提升中搭车等方法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极少部分使用面包砖、草坪砖地面。

2、健身器材的安装。请专业队伍安装,安装质量有保障,但要产生4-6千元不等的费用。为节省费用,请场地施工方安装或其他人员安装,出现的问题是器材安装深度不够,器材超出正常人体高度,居民够不到无法使用或容易造成器材在使用中倾倒。

 3、场地和器材的管护。社区需要对器材的安全性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由体育局安排人员维修,维修期间,社区在器材周边进行警示;一旦场地出现破埙,需要社区进行修复。化缘来的塑胶场地,很多质量上得不到保障,塑胶偏薄,使用频繁的地方,很快磨损,小面积地块磨损修补,施工队也不愿意及时来,因此场地修补常常久拖不解决,造成居民打12345反映。                                                                          

4、承担意外伤害的主体责任。例举两个健身器材伤人案例,案例一:2007年在厦门市,6岁的郑某在某小区园内体育健身器材上玩耍时,因好奇将右手的食指伸入该健身器材掉了螺丝的两个小孔内,不料健身器材一动,将原告右手的食指末节夹断,后来夹断的指节也未能接起,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虽不是健身器材的所有人,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与居委会共同接受文化体育局以体育彩票公益金购买并捐助使用的健身器材,并同意将其置放于自己管理服务的小区内,因此该健身器材应视为小区园内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对其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其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健身器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居委会未合理履行对物业公司在小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告监护人应承担20%的责任。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健身器材的公益性,并不是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免责的理由。

案例二:2015年6月20日早上7:00点,镇江市民王建安(321102195611272416)家庭地址:润州区义士路10号108室。在位于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健康社区辖区,珍珠路的公共健身点锻炼,在腰背伸展器上玩倒立的时,不慎摔倒,导致半身瘫痪,在康复医院治疗了几个月后于2015年10月7日身亡。事后其家人将健身器材所在的健康社区和器材生产商北京体之杰体育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5726.96元。据街道反映,该套健身器材由运河管理处直接向市申请安装,有正规生产厂家,符合产品安全标准,且社区安排专人看管维修,无损坏,并在每台健身器材上张贴警示标语,提醒居民安全规范使用,认为此事故发生是市民操作不当引起。事故发生后,该家庭多次到健康路街道要求赔偿,直至死亡后要求一次性赔偿,因数额过大,健康路街道不予支付,该家庭到法院进行诉讼。目前,该案还未判决,但从此后健康路街道,没有申请过一套体育健身器材。

二、如何完善社区对公益性健身设施的管理

公益性体育健身器材管理过程中,健身器材管理不善,表面看是社区管理部门推卸责任,实质上反映了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社区的过程中,出现的责权配置失衡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要治本,就要明确社区的责任和权利、职能与经费,该授权的授权,该拨款的拨款。同时风险也不能一味推给基层承担,风险产生后给社区带来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势必会阻碍公益性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为更好促进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的发展,鼓励和保护社区对公益性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护的积极性,提出如下建议:

1、每年年底,市、区两级对社区公益性健身设施开放和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当年管理补贴,出现伤亡事故的一票否决。

2、由市体育局统一,对所有公益性健身设施,统一打包,参加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一旦在投保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存在责任并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场所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公众责任保险这类险种最终目的是使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为此,咨询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费会在千分之一的基础上,略上浮,根据双方商谈的情况,由省审批)。
   3、由市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省体育局,将每年下发的管理补贴以及对公益性健身设施投保的保费,一并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通过上下联动,共担风险,才能推动公益性全民健身设施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