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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森:建议尽快制定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配套政策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车改革以来,许多地方一直未制定公务用车补贴扣除标准,基层税务机关大多要求发放单位将补贴全额计入职工当月工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能享受应有的税收待遇。随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建议各地省地税部门尽快制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税前扣除标准,以减轻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