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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镇江市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本党章程规定和民革江苏省委关于2006年我省民革市级组织换届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民革镇江市第八届委员会委员15人和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的“选举代表”6人,均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

    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三、民革镇江市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和民革江苏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分两张选票填写,在同一票箱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如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则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同时可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必须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否则该另选人姓名无效。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不画“”,也不画“”的为弃权;所画符号辨认不清的部分,视为无效。

    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无效选票。

    六、候选人须得到应到代表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不足的名额不在大会期间进行再次选举。

    七、大会选举设总监票1人,计票6人。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经各小组代表初步同意后,须经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同志,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总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因事因病请假的代表不参加投票,亦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九、选举工作若出现未料及事宜,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处理意见。

    十、本选举办法经全体代表讨论,并经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