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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镇江市委组织发展程序

 

为使民革组织发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遵照“三个纪要”的精神,根据《民革章程》、民革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镇江市各民主党派关于制定发展新成员工作规程的座谈会纪要》,民革发展的重点分工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中的代表性人士。

现结合我市发展新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组织发展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凡自愿加入民革的人士,应由本人向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民革基层组织或市委会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个人基本情况简介。基层组织接到发展对象的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门。若申请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无本党基层组织,则可直接向市委会组织处递交电子或书面材料。

(二)联系培养

对符合发展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委组织部门安排填写规定的拟发展对象情况表等材料,与申请人谈话,介绍本党章程、历史、性质、任务和优良传统,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同时,在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和所在市(县)区委统战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列入新党员培养发展计划,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每个发展对象,市委领导适时约谈联系人,提出有关要求和努力方向。联系培养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联系期间可以邀请培养对象列席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以便加深相互的认知与了解。

(三)组织考察

1、发展对象条件成熟,可以考察和发展前,要经市委主委会议通过,报中共市委统战部党派处听取意见,然后组织部门适时安排考察,考察由驻会副主委和组织处参与;对在市(县)区工作的申请人的考察,要会同市(县)区委统战部一起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中共组织或行政组织对其进行考察(也可请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中共组织或行政组织提供书面意见)。

2、考察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群众意见;本人的政治历史以及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政治情况等。考察要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并盖单位党组织公章,参与考察人员应在材料上签名。

3、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界别的申请人,应与其档案存放单位、工商局、税务局、居住地派出所、街道(社居委)和其他有关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听取反映。

4、组织部门应将考察情况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向主委会议汇报,凡没有经过考察或在考察中发现问题的,不能发展为本党党员。

(四)填写表格

经组织培养考察合格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入党申请表》一式四份。介绍人在表中“介绍人意见”栏内填写对申请人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五)支部通过

基层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门。

(六)市委批准

入党申请表经组织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上级领导审批。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即成为本党党员。党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建立党籍

1、入党申请批准后,组织部门要逐级呈报民革省委、中央备案后,发文通知新党员及所在基层组织,同时抄送市委统战部、相关区委统战部、新党员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或其档案所在单位。

2、基层组织收到市委批准文件后,及时通知新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并从批准之月起收取党费。

3、新党员的相关资料由市委组织部门专档保存,并按照党籍管理办法及时更新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