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都属于基层组织。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在民革市委和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党务工作。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负责协调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负责支部的日常党务工作,组织支部党员完成支部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工作。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支部班子成员要注意结构合理。基层组织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支部委员在同一职务上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主任委员负责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与上级组织联系、汇报工作,传达上级组织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务。委员分别分管组织、宣传、对台、妇女、社会服务等工作。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支部的基本任务有: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支部工作情况,并书面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支部委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支部工作,分析思想动态,协调委员工作。制定、完善和实施支部工作制度,组织支部党员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二)定期组织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计划地对党员所在单位及家庭进行走访,征求意见,了解党员的表现及存在的困难,关心党员的工作及生活,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
(四)做好对支部党员的活动以及党籍变动、党员信息动态等各种情况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
(五)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六)认真贯彻1996年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组织发展若干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
(七)支部所收党费由专人负责保管,每年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收支情况。
(八)支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汇报。
二、标准化支部工作制度
(一)组织生活和会议制度
1、支部党员的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6次,其中每年举行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表彰先进和对新一年工作作出安排的党员会议。
2、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议。支部委员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议事、民主协商、充分酝酿;支部委员会议由主委主持,主委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委主持,重大事项须支部党员会议的半数以上党员同意时方能作出决定。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3、支部委员会议、支部党员会议,要坚持有考勤、有记录,并建立档案,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
(二)学习培训制度
1、根据民革上级组织每年工作重点,结合形势,有重点地选择有关学习内容。
2、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并建立学习档案。
3、支部要注重对党员的培训工作。在市委会的统一组织下,一般每一至两年要举行一次较为系统的党员培训。重点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了解参政党的性质和任务。
4、党员的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内容、有方法、有措施、有总结。
(三)组织发展制度
1、严格执行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民革镇江市委组织发展程序。
2、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支部党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制定发展计划。
3、要全面深入地做好发展对象的有关工作,严把思想政治关。
4、对于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支部应对其进行半年以上的培养与考察,可适当安排申请人参加支部学习、活动,安排一些社情民意及有关建议、建言的撰写,以求适应参政党的要求。
(四)参政议政制度
1、支部要有一名支委负责参政议政工作。每个支部要发挥特长,围绕中共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党员积极参政议政,参加民革市委开展的调研活动,每年要递交一定数量的调研报告。
2、支部要重视社情民意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委会;为扩大对外宣传,每年应积极向有关杂志及媒体投稿。
(五)党费缴纳和使用制度
执行民革中央《党员交纳党费及党费使用办法》(随民革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修改而修改):
1、党员应自觉地按时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党费。
2、目前,交纳党费的标准:每月交纳10元,每年120元。
3、新党员入党后,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交纳党费。党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党员经济收入过低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党费,减交数额由各基层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
5、基层组织所收的党费、民革市委下拨的活动经费和各区委、高校统战部每年给相关支部的活动经费,全部留在本基层组织作为开展调研活动、慰问和奖励之用。党费的收支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主动接受党员的监督。每年年底要向支部全体党员公示支部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上一级地方组织的监督检查。
(六)联系党员制度
对特困家庭、生病住院的党员和老同志,支部委员要进行明确分工,确定重点联系对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走访,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支部要建立档案并设立专人管理。
2、支部档案分类:党员个人情况、各类会议记录、工作计划与总结、党费收支情况、上级组织的有关文件等。
三、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一)支部主任委员职责
支部主委主持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与民革镇江市委联系、汇报工作。支部主委应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负有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团结协调责任。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章的要求,围绕中共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本支部党员开展活动,使支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民革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精神和决议,紧密团结在民革市委周围,发挥基层支部的核心堡垒作用。
2、参加市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负责及时向本支部党员传达贯彻民革中央、民革省委和民革市委的决定、决议,并定期向市委会报告工作。
3、制定本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部署全年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填写《支部工作手册》,在每年12月上旬前报市委会组织处。主持支部组织活动、召开支部全体党员会议,全年活动一般不少于6次。
4、主持支委一班人的学习,定期开好支委会,加强本支部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合作。
5、组织党员开展调查研究和考察活动,调动党员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提高本支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能力。
6、了解和掌握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动态,尤其是主要骨干的思想和工作表现,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本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7、做好与所在地区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及有关单位中共组织的联系、沟通,汇报、交流支部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支持、关心和理解。
8、把握组织发展原则,主持组织发展工作及相关会议,积极稳妥地吸收新党员。
9、严格管理支部经费的使用。
(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职责
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主委、组织委员是支部组织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组织委员协助分管副主委做好组织工作。组织工作职责为:
1、执行市委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计划、部署,总结年度组织工作,定期上报市委会。
2、负责支部组织发展工作,主动联络党外知识分子及各界代表人物,物色优秀人士加入民革组织。在组织发展工作中要注意民革特色。
3、负责支部党员的评优和表彰工作,积极收集本支部党员的优秀事迹和工作成果。
4、参与支部的换届工作,向支部积极推荐新一届支委人选名单。
5、负责支部党员的党费收缴及支部经费的保管工作,每年定期向党员通报使用情况。
6、负责将入党申请者的“入党申请”“简历”等有关材料上报市委会组织处。
7、完成其它与组织工作有关的任务。
(三)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宣传委员职责
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主委、宣传委员是支部开展学习宣传、调查研究等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和组织者;宣传委员协助分管副主委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市委会宣传工作的有关精神,总结年度宣传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2月上旬前报市委会宣传处。
2、负责制定支部的学习计划,组织本支部的学习宣传工作,落实学习材料的选定和分发。
3、负责将本支部参政议政工作和信息收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会;积极组织党员向市委会主办的《镇江民革》杂志投稿。
4、负责组织支部党员的参观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5、定期向本支部党员送发上级组织提供的有关学习材料和刊物。
6、完成其它与宣传工作有关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