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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法治文化的三维解读

宋 余 庆

 

摘要】孙中山不仅是中国创立民主共和的先驱者,而且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创者。本文尝试从文化的三维角度,解读孙中山身上特有的法治文化特质。在精神层面上,他力创“二十世纪之完全宪法”,力陈“法治是以人就法”, 力倡“法治是众人之治”,力崇“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新篇章;在制度层面上,他领导制订“共和国之命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30余部法规,构建了中国现代法治实践的新框架;在行为层面上,他积极立法、自觉守法、领导护法,促进了中国现代法治实践的新提升。孙中山所具有的法治文化特质,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  法治  文化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进一步开启法治国家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重大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充分挖掘其背后的文化传承及现代价值,对我们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无疑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孙中山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蒙者和奠基人,其深邃的法治思想及特有的文化特质,更是蕴含着极大的参考价值。本文尝试从文化的精神、制度与行为三个层面,对孙中山的法治文化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孙中山法治文化精神层面

孙中山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先驱,法治思想内容丰富。从其法治文化的精神层面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力创“二十世纪之完全宪法”。孙中山认真考察了欧美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对西方优秀法律制度和思想精华认真加以借鉴。洛克和杰弗逊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民主法治思想对他的影响很大。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没有拘泥于一种单向地、教条地拿来主义,不是“奉欧美为至上”、“照本抄誊”,而是要建构一套符合民情国史的现代法治体系。为此,他指出,一定“要避免其种种弊端”,决不能“随西方文明之旧路径而行”。他主张“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抛弃”,并且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制思想进行批判地继承。孙中山发现,“现今世界各文明国,大都三权鼎立。其实三权鼎立,虽有利益,亦有许多弊害,故鄙人于十年前即主张五权分立。何谓五权分立?盖除立法、司法、行政外,加入了弹劾、考试二种是已。此二种制度,在我国并非新法,古时已有此制,良法美意,实足为近世各国模范。……吾今主张五权分立制以救三权分立之弊,论其理由,非立谈可罄,假以岁月,当博考西籍,汇为一编,以资贡献。”

2.力陈“法治是以人就法”。孙中山认为,“我国乃系老专制国,完全为人治人力”,这种“因人而治”的结果必然是“蔑法律而徇权势”,“官场一语,等于法律,上下相蒙相结,有利则各饱其私囊,有害则各委其责任,委索之风,已成习惯,官以财得,政以贿成”。为此,他强烈主张法律至上,“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今日办法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而法律至上,最重要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1918年在上海答记者问时,孙中山谈到,“必使先有宪法而后有总统,切不可先有总统而后有宪法。……虽有野心者不敢冒违宪之名。然其悍然出于违宪,自有弹劾权与叛逆之罪随之。吾人亦可以拥护宪法起而问罪”。孙中山反复揭示现代法治的主旨,法律权威至高无上,任何个人和集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3. 力倡“法治是众人之治” 孙中山是中国主张并践行“法治是众人之治”理念的第一人。他深责君政时代“大权独揽于一人”,“国家之法律非平民所能与闻”,认为“国民为一国之主”,“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主张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第一必深得民心,应“以国民多数幸福为准”,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和“人权神圣”为轴心。此外,国民还应享有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对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决定;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修改,政府必须照办。孙中山的法治思想要义在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有明确的制度保证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创制、修改和废除法律。

4. 力崇“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孙中山认为“凡属国人咸属平等”,主张“民国法律人人共守”。为此,他提出,“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如果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统治颠覆全社会每个成员,这个社会就不再有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文明、和谐时代就来临了。在一个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一个法律只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工具的民族,在一个不同身份的人法律条文因人而异的社会,孙中山的贡献颠覆了传统法律的概念。

二、孙中山法治文化制度层面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的时间虽然不长,且建国伊始、百废待举,但仍领导临时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一是制订“共和国之命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具有宪法性的文件。第一章就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人民有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五章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备受后人推崇。

二是制订其他一系列法律制度。在孙中山的倡议、主持下,还颁布了一批法规,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保护人民财产令》、《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休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并草拟了《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等法案。其中,对于《律师法草案》,孙中山在转令法制局审定的批文中指出:“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之依据。”这一系列法规的制订,对于保障民权、革除旧弊、振兴实业,废除一切等级特权和人格歧视的不公正法律,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孙中山法治文化行为层面

孙中山不仅在理念上勾勒出现代中国法治的新蓝图,而且非常注重身体力行,荡涤满清烦苛,铲除专制余毒,着力建设与其法治理念相符合的新社会。

一是积极立法。孙中山把立法看作和夺取政权一样重要:“立法事业,在与戎机相待为用”。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他认为,“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他敦促迅速制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为此特咨参议院:“又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根据孙中山的意见,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了由宋教仁任局长的法制局。他发布大总统令,规定:“民国一切法律,皆当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孙中山还强调:“民刑各律及诉讼法,均关紧要。”为顺利完成编订法律工作,孙中山考虑到“查编纂法典,事体重大,非聚中外硕学,积多年之调查研究,不易告成”,建议组织中外法律专家参加。

二是自觉守法。在推翻清王朝后,孙中山马上发布令示,明确“司法为独立机关”,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以客观证据为准,禁止刑讯,焚毁刑具。如有违反,除革除官职外,还依法治罪。他说:“不论行政司法官属,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违反,“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为了保证法官谙习法理,孙中山明令“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1912年2月,在审理前山阳县令姚泽荣擅杀一案时,首先由司法部派精通中外法律的官员承审;其次准许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最后还选通情达理、公正名望素著的人民陪审员出庭,开庭时还准许任人旁听等等。

三是领导护法。在被迫向袁世凯交出政权时,孙中山郑重提出:“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袁世凯篡权并恢复帝制后,孙中山为维护民国宪法尊严,坚定地高举“护法”大旗,“文故主兴讨贼之师,所以维国法而伸正义”,“今日所争为公理为法律”。继在《中华后革命军大元帅檄》中怒讨袁世凯“改毁约法,解除国会”后,孙中山又在《讨袁宣言》中强调:约法为“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无量代价购得之也。……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尊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助之”。袁世凯死后,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孙中山又发动护法运动,同践踏宪法的军阀作不屈不挠的斗争。两次护法运动失败后,孙中山痛心地感慨道,“去一满洲之专制,转生出无数强盗之专制,其为毒之烈,较前尤甚。于是而民愈不聊生矣。” 1924年北上时,孙中山希冀只要半年便可以实行五权宪法,直至逝世的头一天,仍念念不忘。为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孙中山奋斗一生,含恨而终。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孙中山构建现代法治新框架的伟大实践,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涉足中国政治生活,不仅给人们全新的政治空气,而且成为中国现代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标志。如今,孙中山的现代法治思想和实践,仍然是一笔弥足珍贵的遗产,是一座有待深挖的宝库。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从中汲取无尽的力量获得无尽的启示。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全集》,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编,1981年版

2.《孙中山: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创者》,宋余庆 康燕,民革中央《团结》杂志2009年增刊

3.《孙中山法治思想初探》,张万洪,《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9期

4.《孙中山法治思想谈》,江振良,《中山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