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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会:对提升我市岸线资源综合开发效益的建议

 

港口岸线资源是我市最重要的战略性优势资源。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启动实施和内河水运结构调整转型的重要时期,加强长江港口岸线利用水平,更好配置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资源综合开发效益,对推动全市港口型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镇江市长江港口岸线利用现状

镇江市拥有长江自然岸线270公里,占全省长江岸线总长的24%。规划港口岸线126公里,占全省港口岸线总长的19.4%;其中港口深水岸线75.1公里,占全省港口深水岸线总长的19.0%,是江苏省最丰富、最优质的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截至2014年末,全市已利用港口岸线42.6公里,其中深水岸线31.6公里;剩余港口岸线83.4公里,其中深水岸线43.4公里。目前,镇江港拥有生产性泊位159个,其中万吨级泊位47个;设计通过能力1.24亿吨,其中集装箱通过能力100万标箱。2014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4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38万标箱。总体来看,镇江市沿江港口岸线开发强度较大,在吸纳产业集聚、招引重大项目、推动沿江经济带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与此同时,我市长江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破解,主要表现为:一是临港产业规模和层次偏低。临港工业空间布局不够合理,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链较短。港口、产业、城市一体化建设推进不快,港口物流枢纽与腹地主导产业关联度不高。二是岸线利用集约化程度较低。部分港区功能布局分散,不同货类作业区相互分割,影响了港区岸线整体效率的发挥。公共化服务水平不高,存在多占少用、深水浅用、优线劣用等粗放利用现象,直接影响岸线使用效益的提高。三是码头泊位专业化、现代化水平较低。港口转型升级步伐不快,部分码头设施等级偏低,环保、安全、科技支持保障等投入较少,造成港城发展矛盾加剧,港口后方发展空间不足,安全监管和生态环保矛盾日益凸显。四是岸线利用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岸线使用价格机制以及标准化考核管理体系尚未健全。由于岸线利用管理涉及发改、交通、规划、国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港口岸线多占少用、利用率低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港口岸线资源的价值长期被忽略或低估,亟需从法律法规、政策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

二、对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岸线开发利用综合效益的建议

1、加强岸线投资管理,提高岸线准入门槛。一要严格把关新建涉岸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批过程中应注意使用单位岸线投资强度指标,即单位岸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陆域和水域部分)。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的单位岸线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万元/米,公用港口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米,仓储物流类企业一般不低于15万元/米。二要严格控制岸线配置长度。涉岸项目的岸线配置长度可根据岸线利用率、单位岸线吞吐量、泊位与岸线等级的符合度等指标合理确定。要引导项目尽可能向陆域纵深布局,减少港口岸线占用。各级岸线配置需达到以下标准:深水岸线利用率、泊位与岸线的符合度均不低于90%,单位岸线吞吐量不低于0.7万吨/米。

2、不断提高新增投入,增强港口发展后劲。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码头设施的新增投入,确保码头设施的健康安全和通过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环保节能支持保障和科研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安全环保支持保障条件,引进节能新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和员工素质;加强年新增投资额的审核,一般单位岸线年新增投资额不小于3万元/米,以保证项目维持扩大再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

3、提高集疏物流比例,支持临港产业发展壮大。评价结果显示,综合性码头、集装箱、油库、石化、粮油、储运等码头的集疏物流量较大,电厂、热电、船厂、造纸、化工、重机、水泥、建材、小型粮库等的集疏物流量较低。为此,一要重点支持集装箱、内港池、大型码头、零库存码头、港口物流、大型粮库、油库、储运码头的建设,确保单位岸线集疏物流量不低于0.3万吨/米;二要支持条件好的企业码头开展社会服务;三要限制小型码头、机械、造船类企业建设。

4、完善现代物流功能,加快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加大岸线资源和货运物流资源的整合力度,努力提高集装箱等货物的中转比例,争取实现国际集装箱零的突破,真正发挥链接长江上下游和南北大运河转运枢纽的作用;注重发挥沿江港口岸线在沿江产业集聚和推动沿江经济带结构调整中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产业布局和投资方向的转型升级;加大对重要公用港口企业集团、专业性码头的支持力度,以带动港口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四要改善港口经营和物流链运作,提高港口物流业在多式联运与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改善口岸通关环境,吸引集装箱向水路转移,减少对公路的过度依赖,并由此减少道路拥堵以及能源、土地资源的消耗。

5、强化政策制度保障,建立港口岸线利用标准化评价与管理体系。一要适时发布港口岸线利用标准。政府部门适时颁布《镇江市港口岸线利用标准》和《镇江市长江岸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让广大港口岸线使用人知晓港口岸线利用标准,做到依法合规使用港口岸线。二要建立港口岸线利用准入和评价制度。长江港口岸线的准入实行触发机制,对各专业码头泊位的通过能力作总量控制。当专业码头泊位能力适应率小于1.1时,该类码头泊位才允许新建;当专业码头泊位能力适应率大于1.15时,该类码头泊位不允许新建。凡是需要市政府审批(审核)的涉岸项目,都要按照该《标准》进行岸线利用评价,预测新建项目在港口岸线使用中可能达到的水平,综合评价低于C级的,一律不许立项。新建涉岸项目使用沿江岸线及后方陆域,应当根据其岸线利用指标、建设规模以及产业关联情况,择优选择,合理安排,明确足够的陆域和水域供码头使用,不允许非码头项目顺岸建设,即使企业码头也要有足够的后方堆场,并留出公共服务空间和货物集散公用通道。对于已经建成尚未正式运营的涉岸项目,要按《标准》进行试运行验收评价,达不到立项批复标准的,一律不允许正式运营。对于已经运营的涉岸项目,要结合年报,按照《标准》定期进行港口岸线利用绩效考核,并按时发布考核结果,实施项目动态管理。三要完善港口岸线利用退出与整合机制。既有涉岸项目,要进一步提高岸线利用率,扩大公共服务能力。逐步破除岸线利用只进不退的僵化局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高岸线利用率和经济社会效益。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岸线或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限期无偿收回被占用岸线。对于连续3年以上评为E级的码头企业,建议进入退出或重组程序。四要探索建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建议我市将港口岸线有偿使用与陆域土地招拍挂、转让、租赁等形式结合起来,并且以租为主。在确定合格的岸线竞标者之前,应该对其港口岸线利用情况进行合格性评价,不合格的禁止参加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