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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余庆:孙中山——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创者

 

【摘要】孙中山不仅是中国创立民主共和的先驱者,而且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创者。他力陈“法治是以人就法”,力倡“法治是众人之治”,力崇“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新篇章;他实行“法前平等”,推行现代法制,试行“权能分治”,构建了中国现代法治实践的新框架;他以开放的胸襟研习法律,以民主的情怀制订法律,以誓死的决心维护宪法,促进了中国现代法治精神的新提升。孙中山先生的现代法治思想和实践,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  法治  现代 

孙中山是中国推翻封建帝制、创立民主共和的革命先驱,同时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启蒙者和奠基人。他的法治思想,不仅在内容上博大精深,而且在实践上也影响深远,对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孙中山法治精神的资源,厘清孙中山法治思想的主脉,对我们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无疑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开启中国现代法治理念新篇章

孙中山把结束数千年专制人治之陈迹、开亿万年民主法治之宏基,作为其终生奋斗的目标。

1.力陈“法治是以人就法”。孙中山认为,“我国乃系老专制国,完全为人治人力”,这种“因人而治”的结果必然是“蔑法律而徇权势”。为此,他强烈主张法律至上,“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今日办法只有以人就法, 不可以法就人”。而法律至上,最重要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1918年在上海答记者问时,孙中山谈到,“必使先有宪法而后有总统,切不可先有总统而后有宪法。……虽有野心者不敢冒违宪之名。然其悍然出于违宪,自有弹劾权与叛逆之罪随之。吾人亦可以拥护宪法起而问罪”。孙中山反复揭示现代法治的主旨,法律权威至高无上,任何个人和集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力倡“法治是众人之治”。 孙中山是中国主张并践行“法治是众人之治”理念的第一人。他深责君政时代“大权独揽于一人”,“国家之法律, 非平民所能与闻”,认为“国民为一国之主”,“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主张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权,第一必深得民心,应“以国民多数幸福为准”,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和“人权神圣”为轴心。此外,国民还应享有创制和否决法律的权力。对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决定;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人民可以自己修改,政府必须照办。孙中山的法治思想要义在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必须有明确的制度保证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创制、修改和废除法律。

3. 力崇“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孙中山认为“凡属国人咸属平等”,主张“民国法律人人共守”。为此,他提出,“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 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 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如果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如果统治颠覆全社会每个成员,这个社会就不再有统治与被统治、奴役与被奴役,文明、和谐时代就来临了。在一个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一个法律只作为统治者维护统治工具的民族,在一个不同身份的人法律条文因人而异的社会,孙中山的贡献颠覆了传统法律的概念。

孙中山的上述三大法治理念,标志着中国法治思想进入了一个民主与法制的新时代,是中国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也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

二、构建中国现代法治实践新框架

孙中山不仅在理念上勾勒出现代中国法治的新蓝图,而且在实践中构建了现代中国法治的新框架。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即着手荡涤满清烦苛,铲除专制余毒,建立与其法治理念相符合的现代新法治社会。

1. 实行“法前平等”。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誓词和宣言中,宣告了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方针:“颠复满清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首次以法的形式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在这部《约法》中,政府的组织和权限有了明确的划定,总统和政府各级官员皆被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中国自古以来无上权威的行政权力第一次有了根本大法的限制,“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积弊得以清除。《约法》还明确规定人民享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1912 年3月,内政部先后发布《禁止买卖人口文》和《大总统令  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正式废除一切等级特权和人格歧视的不公正法律,体现了孙中山的法律平等与保障人权意识。

2. 推行现代法制。孙中山把立法看作和夺取政权一样重要:“立法事业,在与戎机相待为用”。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他认为,“现在民国统一,司法机关将次第成立,民刑各律及诉讼法,均关紧要”。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批准了由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三个月内陆续颁发了30多个规章法令。孙中山强烈主张改变封建社会“暴虐残忍”的刑罚制度,积极创建现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他命令,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大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孙中山还认为,“司法为独立机关”,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他还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允许被告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为此,南京临时政府还草拟了《律师法草案》,主张法院应该公开审判、任人旁听,“庶无出无入之弊”;主张法院断案应重证据不重口供,等等。以上主张,都为中国构建现代司法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3. 试行“权能分治”。早在1906年,孙中山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基本思想。他主张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民权,简称“权”“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一个是治权,简称“能”,主要是“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个机关来行使。为此,他断言:有了这种政权和治权,就能够“造就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在《咨参议院法制局职任》一文中指出:“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根据孙中山的意见,南京临时政府设置了法制局,由宋教仁任局长。他还发布大总统令,规定:“民国一切法律,皆当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遗憾的是,由于后来政局变化,孙中山“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现代法治框架难以付诸实现。

孙中山构建现代法治新框架的伟大实践,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涉足中国政治生活,不仅给人们全新的政治空气,而且成为中国现代法治史上里程碑式的标志。

三、促进中国现代法治精神新提升

孙中山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不仅给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留下了有益的经验,而且对促进现代中国法治精神的新提升大有裨益。

1.以开放的胸襟研习法律。集中外法治思想之精粹,止一切流弊于当时,创“二十世纪之完全宪法”为我用,这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显著特征。孙中山认真考察了欧美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对西方优秀法律制度和思想精华认真加以借鉴。洛克和杰弗逊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民主法治思想对他的影响很大。难能可贵的是,孙中山没有拘泥于一种单向地、教条地拿来主义,不是“奉欧美为至上”、“照本抄誊”,而是要建构一套符合民情国史的现代法治体系。为此,他指出,一定“要避免其种种弊端”,决不能“随西方文明之旧路径而行”。他主张“吾人采取外国良法, 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抛弃”,并且能够对中国传统法制思想进行批判地继承。孙中山发现,“现今世界各文明国,大都三权鼎立。其实三权鼎立,虽有利益,亦有许多弊害,故鄙人于十年前即主张五权分立。何谓五权分立?盖除立法、司法、行政外,加入了弹劾、考试二种是已。此二种制度,在我国并非新法,古时已有此制,良法美意,实足为近世各国模范。……吾今主张五权分立制以救三权分立之弊,论其理由,非立谈可罄,假以岁月,当博考西籍,汇为一编,以资贡献。”

2.以民主的情怀制订法律。在孙中山推行法制的过程中,“人民主体”的意识贯穿始终。一是体恤民情。孙中山始终高度关注人权保护问题。在他初登政治舞台批判满清政府的专制统治时, 即列举了其11 条罪状, 如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对人犯行刑逼供、不依适当的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各项权利等等, 这些罪状大部分都是当今国际人权公约所禁止的行为。二是善集民意。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为完成编订法律的工作,他建议组织中外法律专家参加, 因为“查编纂法典, 事体重大, 非聚中外硕学, 积多年之调查研究, 不易告成”。三是国民作主。他曾犀利地指出,在晚清统治时期,“国民对于现行之法律典章,惟有兢兢遵守而已”,“人民没有发言权。不论如何不公,如何残暴,在这里是无从申诉的”。为此,他主张将法律存废之大权,置于国民手中。

3.以誓死的决心维护宪法。在被迫向袁世凯交出政权时,孙中山郑重提出:“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袁世凯篡权并恢复帝制后,孙中山为维护民国宪法尊严,坚定地举起反袁大旗,领导了护国运动。袁世凯死后,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孙中山又发动护法运动,同践踏宪法的军阀作不屈不挠的斗争。1924年北上时,孙中山希冀只要半年便可以实行五权宪法,直至逝世的头一天,仍念念不忘。为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孙中山奋斗一生,含恨而终。

孙中山先生的现代法治思想和实践,是一笔弥足珍贵的遗产,是一座有待深挖的宝库。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仍可从中汲取无尽的力量, 获得无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