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百年,立于幼学。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视、百姓关心的重大教育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要“办好学前教育”。
改革开放4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也得到了大发展。
从托管服务到明确政府责任
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当时幼儿园和托儿所数量少、质量低,不能满足广大儿童入所入园需要的现状,国家决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1979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该文件是粉碎“四人帮”后的第一个学前教育政策文件,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在幼儿教育领域起到了拨乱反正的重要作用。1981年10月31日,教育部颁布《关于试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1989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文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职责,文件还对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保教工作、行政事务及奖励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办园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从1995年开始,因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办园大幅度减少,学前教育被推向市场,民办园迅速发展,同时导致大城市幼儿园普遍存在公办园“稀缺化”“两极化”、优质资源“特权化”、收费“贵族化”等问题,“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开始突显。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有了明确的界定和政策保证。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民办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2007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形成了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发展
2010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学前教育“国十条”)。学前教育“国十条”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各地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自2011年以来,国家以县为单位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使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历史性发展。2011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实施《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通知》确定通过加大中央财政投入支持设立4大类7个重点项目,明确了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系列策略,全方位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2011年12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开展“小学化”专项治理,各级各类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决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整治各种“小学化”现象。2011年12月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本《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构架包含了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3个维度。14个领域,旨在引领幼儿教师队伍专业发展。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该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暂行办法》对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2012年,教育部颁布《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南》首次从儿童的角度对学前教育提出了以儿童良好学习与发展为导向的教育质量要求,帮助教师和家长理解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的规律。2016年3月,教育部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新《规程》在原有1996年版的基础上对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规范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旨在引领和指导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项民生事业之首,办好学前教育是备受瞩目的热点难点问题。相信借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力,学前教育会继续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王柏平)